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会员管理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实现会员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生物材料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及《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也是学会活动的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 会员的类别与入会资格及程序
第三条 会员类别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承认学会“章程”,符合学会会员条件,可申请加入学会。
(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二)普通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名誉会员:热心我国生物材料事业发展,对生物材料专业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四)外籍会员:在生物材料领域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生物材料科学或产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检测检验等类型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联系人代表单位与学会联系并参加学会工作。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成为学会学生会员或普通会员。
(二)名誉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外籍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成为学会外籍会员。
(四)单位会员: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成为学会单位会员。
备注:军队人员申请入会必须以《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单位申请入会必须以《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学会活动的优先权;
5.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6.获得学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7.获得学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优惠权;
8.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备注: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单位会员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派代表出席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3.单位所有员工可以享受学会提供的普通会员福利;
4.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或活动享受优惠政策;
5.在学会网站或学会其他宣传媒介上发布会员单位活动讯息;
6.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科技信息、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7.单位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七)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各类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接学会补交会费通知后,仍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 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生成学会电子会员证。
第十一条 学会会员可申请加入多个合法成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同时具有多重会员身份,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会员的奖励
对于严格执行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会员的处罚
(一)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处罚: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2.其言行违反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对学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二)根据当事人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定会员资格或开除会籍等处罚,处罚意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五条 所有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原则上会员会费每届(四年)一次交齐。
第十六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学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