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学会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崇尚科学精神,推动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科学道德建设,强化学会会员的规则意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科研创新,促进生物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学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制定《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分会,以及全体学会会员。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评价、人才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科学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和分会应宣传和执行《规范》,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管理责任,为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  学会全体会员应严格遵守《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二章  基本科学道德规范

第六条  学会全体会员要严于自律,坚持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四个反对”的底线。切实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第七条  学会全体会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做到:

1.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2.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3.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4.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报。

5.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一般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坚决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的新闻炒作。

6.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学会在科技评价和人才评价活动中应做到:

1.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2.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3.评价和举荐人才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  在进行生物材料科学研究、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避免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研究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2.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

3.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4.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6.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以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名义违规参与广告宣传。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

第十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学术委员会,作为科学道德建设的宣传机构和受理违背科学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违背《规范》的行为责任人,以及接受举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做出相应处理。调查及处理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1.学会会员有违背《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会推荐评奖、学术交流以及期刊论文发表等各项活动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

2.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同样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4.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科技工作者,3年内禁止其申请参加本会推荐评奖、学术交流以及期刊论文发表等各项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2020年7月15日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