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学会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1217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学术、评奖、科普、产学研等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会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学会某项特定工作的开展。学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每届任期4年,与学会理事会任期同步,届满重新聘任。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承担。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起草,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学会章程,热心学会工作;

(二)原则上是学会理事(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除外);
(三)身体健康,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青年工作委员会除主任和副主任外,委员可以从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会会员中产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青年工作委员会放宽至6人),秘书1-2人,每个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长提名,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学会聘任。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学会每位理事最多同时兼任两个工作委员或一个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权参与和监督所在工作委员会负责的各项工作;有义务接受学会聘请,积极参加学会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报告工作委员会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
(三)筹备改选换届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对因工作原因、不履行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工作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解聘,需增补的委员需由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学会聘任。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