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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BIOMATERIALS,缩写为CSBM。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从事生物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发展生物材料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的奠基成员,并代表中国作为该会的成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中国广大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方针,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目标,自主活动,自我发展,通过各种学术活动,为在不同学科和领域工作的生物材料科技、教育、企业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个多学科交叉对话和交流的平台;为国家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或接受委托承接部分职能;促进我国生物材料科学、教育、临床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生物材料科学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或专题讨论会,促进生物材料界学术合作与交流;

(二)推荐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Fellow’”及其他奖励等的候选人;

(三)组织和鼓励会员向政府提出发展生物材料专业的建议,举办促进生物材料研究、生产、教育和临床应用的有关活动,促进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知识普及;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外文生物材料科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物;

(五)开展生物材料领域的科技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

(六)组织、协调和促进中国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七)促进与生物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其他中国学术团体、政府部门、企业和公司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成果产业化;

(八)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名誉会员

对我国生物材料科技事业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四)单位会员

与生物材料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理事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实行理事长轮值制,每个理事长任期2年。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