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1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是通过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第六条 理事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签署学会重要文件,并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理事、常务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七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参照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的过2/3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二条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有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会员的理事资格。
在一届任期内,常务理事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理事长会议有权提请理事会罢免该位会员的常务理事资格。
在一届任期内,理事、常务理事累计两次不交会费的,理事会有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会员的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学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学会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学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则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