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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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生物材料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生物材料科技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决定设立“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本奖项),并制定《中国生物材料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为维护奖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奖项评审组织机构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评奖委员会,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审定两个阶段。
第三条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本奖项实行限额授奖,奖励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的35%,其中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5%,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10%,三等奖原则上不超过20%。当申报项目的数量或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如果出现同一年高水平项目申报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为鼓励创新和客观反映领域科技成果水平,在奖励整体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一等和二等奖励数量比例可适当增加,具体由评奖委员会提出,报常务理事批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奖项奖励范围为在我国生物材料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主要是在生物材料科技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生物材料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二)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在生物材料领域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性,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表1);
2.成果文本;
3.成果应用证明(研制单位提供);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省部级、行业技术委员会评审);
5.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7.期刊发表的论文;
8.科技成果介绍PPT(5~8分钟),供评审会议使用。
第八条 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主要用途;
3. 技术原理;
4.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与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6.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7.经济、社会效益(申报“理论研究前沿成果类”的项目不需包含此项);
8.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九条 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条 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与书面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选分为申报资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会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单位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或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重新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十六条 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主要完成单位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奖:评审总得分95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2.二等奖:评审总得分90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3.三等奖:评审总得分80分及以上。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其总体科技水平或关键技术有创新性的亮点,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评审总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的科技成果奖项。
3.未经单位内部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逐项对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评议、审核,并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第五章 审定表彰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审定,并在理事会上通报结果。在学会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学会在中国生物材料大会上进行表彰,并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表彰的科学技术奖,学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有关奖项。
第二十二条 批准表彰的科学技术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科学技术奖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物材料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表
附表1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 年度)
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制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制
项目名称 | |||||||
主要完成单位 | (两个及以上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 ||||||
证书需求数量 | |||||||
联系人 | 手机 | ||||||
邮箱 | 电话 | ||||||
地址 | 邮编 | ||||||
主要完成人员姓名 (按贡献排序) | 工作单位 | 职称 | 手机 | ||||
申报奖项等级 | 研制起止时间 | ||||||
本成果主题词 | |||||||
项目简介/科技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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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学发现/成果创新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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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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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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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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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专利、新纪录及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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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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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所在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表
(年度)
科技成果名称: 专业评审编号:
申报单位 | ||||||
主要完成 单位 | ||||||
主要完成人 | ||||||
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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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结果 | ||||
优良 (8~10分) | 一般 (5~8分) | 较差 (0~5分) | ||||
1 | 正确性 | (1)全部内容正确 (2)核心内容正确 (3)有局部瑕疵 | ||||
2 | 创新 先进性 | (1)国际先进 (2)国内领先 (3)国内先进 (4)技术一般 | ||||
3 | 成熟 可靠性 | (1)风险评估全面、措施有效、抗风险能力强、多次使用 (2)多次使用、措施有效 (3)首次使用、措施有效 | ||||
4 | 工艺原理 科学性 | (1)创新、量化、可操作 (2)创新、可操作 (3)可操作 | ||||
5 | 工序流程 合理性 | (1)合理、有序、量化 (2)合理、有序 (3)合理 | ||||
6 | 应用 广泛性 | (1)有推广前景 (2)可普遍使用 (3)局部使用 (4)特定使用 | ||||
7 | 文本结构 逻辑性 | (1)命题准确、层次清晰、逻辑性强 (2)命题准确、层次清晰 (3)层次清晰 | ||||
8 | 申报资料 完整性 | (1)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成果文本 (3)立项文件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 (5)成果查新报告 (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 (8)经济效益证明 (9)期刊发表的论文 (10)科技成果介绍PPT | ||||
9 | 经济效益 | (1)效果明显 (2)效果较好 (3)效果一般 | ||||
评审总得分 | ||||||
主、副审人评审意见: 1.应有定性、定量简要描述:
2.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主审签字:副审签字:、 | ||||||
专业组评审意见: 1.评价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及不足:
2.应有明确的推荐意见: (1)建议推荐获奖等级(关键技术未通过评审,且无专利和新纪录的不得推荐一、二等奖) (2)建议雷同科技成果,一家申报,联合署名 (3)建议整改后下年度重新申报 (4)不予以通过评审(说明理由)
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章):
年 月 日 | ||||||
评审单位结论意见: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公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序号 | 评审委员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名 |
1 | 主任 | |||||
2 | 副主任 | |||||
3 | 副主任 | |||||
4 | 委员 | |||||
5 | 委员 | |||||
6 | 委员 | |||||
7 | 委员 | |||||
8 | 委员 | |||||
9 | 委员 | |||||
10 | 委员 | |||||
11 | 委员 | |||||
12 | 委员 | |||||
13 | 委员 | |||||
14 | 委员 | |||||
15 | 委员 | |||||
16 | 委员 | |||||
17 | 委员 | |||||
18 | 委员 | |||||
19 | 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