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党建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5/5/15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进一步明确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科协党组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科协党组关于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意识形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学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能

第三条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党委对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党委中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负责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会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学会所属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图书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报告会、研讨会、论坛活动,各类科技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落实国际活动事前报批原则,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组织出国(境)参加活动的,规范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五)对学会职工及会员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出声音,表明态度。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社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以及依法依章程严肃处理。

(六)潜移默化做好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服务和政治引领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六条 如有条件可设立专门的宣传工作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可由秘书处承担宣传工作,配备宣传员。

第七条 加强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精心组织教育实践,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学会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对学会的党员干部和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学会管理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学会管理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学会管理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学会管理范围内期刊出版、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对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项目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理事会党委。